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

海盐法律咨询 2025-04-12
结论:
保证人通常并非代位权诉讼里的债务人,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相关权利进行追偿时,在一定范围内成为代位权主体。
法律解析:
代位权诉讼中,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,此处的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负有债务,且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或相关从权利,进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主体。而保证人的职责是保障债权实现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。正常情况下,保证人不符合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定义。不过,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会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能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相关权利,此时在追偿范围内成为代位权主体。若大家在代位权诉讼、保证责任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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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保证人通常并非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。代位权诉讼里,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,此处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负有债务、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主体。
2.保证人的职责是保障债权实现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或担责。正常情况下,保证人不符合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定义。
3.不过,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会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能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。此时,保证人在追偿范围内成为代位权主体,但并非代位权诉讼初始意义上的债务人。

建议在处理代位权诉讼时,明确区分保证人和债务人的角色,准确判断保证人是否已承担保证责任并取得代位权。债权人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对象,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及时行使追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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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在代位权诉讼里,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。债务人需对债权人负有债务,并且存在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从权利的情况,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。
(2)保证人的职责是保障债权实现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。通常情况下,保证人并非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。
(3)不过,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会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此时保证人成为追偿范围内的代位权主体,但并非初始意义上的债务人。

提醒:
债权人与保证人在行使权利时,要依据法律规定操作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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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在正常代位权诉讼里,明确区分债务人与保证人角色。债权人应清楚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,关注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,而不是误将保证人当作债务人。
(二)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会转变为代位权主体。此时保证人要及时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,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权利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,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,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,债权人接受履行后,债权人与债务人、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。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、执行措施,或者债务人破产的,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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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代位权诉讼里,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,这里的债务人指对债权人欠债,还怠于行使债权等相关权利,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人。保证人通常不算这类债务人。
2.保证人是保障债权实现,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约定担责的人。
3.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,获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,能在承担责任范围内追偿,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权利,此时在追偿范围内是代位权主体,但非代位权诉讼初始意义的债务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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